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003民初1570号
原告:张春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娇,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朱孔顺,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张春磊与被告朱孔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娇、被告朱孔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春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朱孔顺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0月13日7时59分,林娇娇驾驶车牌号为黑C×××××小型汽车(车主为原告张春磊),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与朱孔顺驾驶车牌号为黑C×××××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林娇娇无责任;朱孔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受损车辆被送到东风悦达起亚牡丹江凯禾4s店进行修理。共计花费11000.00元。事发后被告朱孔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张春磊2000.00元,故要求被告朱孔顺赔偿原告修车费9000.00元。
被告朱孔顺辩称,原告的汽车修理费花费6000.00元至7000.00元较合理,原告所主张的修车费较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3日7时59分,林娇娇驾驶车牌号为黑C×××××小型汽车(车主为原告张春磊),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与朱孔顺驾驶车牌号为黑C×××××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林娇娇无责任;朱孔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受损车辆被送到东风悦达起亚牡丹江凯禾4s店进行修理。共计花费11000.00元。事发后被告朱孔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张春磊2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修车发票一份,事故车报价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被告提供的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的照片4张。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磊修车花费的金额有详细的事故车报价单和正规发票,被告朱孔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修车所花的费用过高,故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第2310034202180005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被告朱孔顺负全部责任。故本案原告张春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孔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春磊汽车修理款9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朱孔顺负担(此款项原告张春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孔顺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张春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传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