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刑事诉讼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可通过公检法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聋、哑人;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可通过申请来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通俗来讲,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确实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
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
[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 (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 律师担任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
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注:本函用于律师担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时,向办案机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