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刑事诉讼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在以下几个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一是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检察机关还需接受辩护律师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告知、对被害人等特殊控方证人的取证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申请等。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
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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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 的 (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
单位名称:
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期间,向办案机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