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 (担任诉讼代理人适用)
委 托 书
(担任诉讼代理人适用)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 案中担任以下第 项 的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5)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
(6)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利害关系人
(7)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使用,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