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刑事诉讼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函 (担任申诉代理人适用)
律师事务所 函
(担任申诉代理人适用)
[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 的申诉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书一份
2.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
姓 名: 执业证号:
电 话: 通信地址:
注:本函用于律师担任申诉代理人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