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刑事诉讼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专用介绍信
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专用介绍信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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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指派本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案在押服刑人员 ,请予以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
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2.会见律师身份信息
姓 名: 执业证号:
电 话: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注:本介绍信用于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时,向监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