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328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被执行人刘万斌。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资规罚(2023)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66.5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文成县人民政府,将非法占用的869.0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文成县百丈漈镇镇头村村集体组织。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刘万斌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文资规告(2023)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3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文资规罚(2023)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上述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6月29日,被执行人交纳罚款共计人民币32641元。2023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文资规催告(2023)第0000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文资规罚(2023)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66.5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文成县人民政府,将非法占用的869.0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文成县百丈漈镇镇头村村集体组织。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