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22 0:00:00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949号。机构代码:00516616-5。

法定代表人王德高,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鹤翔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祥。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1914898.32元,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已查封但是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