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9 0:00:00

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银川市财政局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A座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聿维,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案外人):银川市财政局,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买锐华,银川市财政局局长。

异议人(案外人)::固原市财政局,住所地:宁夏固原市新区行政中心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固原市财政局局长。

异议人(案外人)::中卫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新区清风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中卫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案外人)::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西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案外人)::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科技金融广场街L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以上六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志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六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保全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中心广场街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郭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被保全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建忠,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内21361089.46元存款。案外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银川市财政局、固原市财政局、中卫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以该账户存款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系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该基金由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等六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出资人对基金享有所有权,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只是按照自治区政府指定受托管理该基金,对该基金不享有所有权。被冻结的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自治区政府指定了特定用途的资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不应冻结。故请求:解除对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存款21361089.46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8)宁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21361089.46元。2018年8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线索,冻结了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存款21361089.46元。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银川市财政局、固原市财政局、中卫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以上账户的冻结。

还查明,2015年l1月23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在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专项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五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政府、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委托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专项管理使用,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单独考核,专项用于为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担保。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主席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施行《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出资2亿元、五市政府各出资2000万元共同设立。根据前述会议纪要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2月8日,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账号为×××。2015年12月10日,中卫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注资20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注资200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固原市财政局向该账户注资200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注资2亿元;2015年12月30日,银川市财政局向该账户注资2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注资2000万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的注资额度尚未到位。自涉案账户设立以来,累记注入资金3亿元,均为案外人出资。截止目前,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办理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25个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使用资金1.1489亿元,除此之外该账户没有其他资金流转。本院调取的该账户自2018年3月1日至9月20日流水显示,期间内该账户未发生专项用途外资金流动。

另查明,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为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为专项担保基金,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单独考核,专门用于为国家专项基金项目中的社会资金项目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对保全标的享有权益的,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15年11月23日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在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且该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五市政府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同年12月9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宁国资发【2015】80号文件,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出资2亿元、五市政府各出资2000万元。本案中,本院依法冻结的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的账户系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系政府指定专项担保基金存储银行账户,账户内的存款属于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的资金。涉案账户设立以来,累记注入资金3亿元,均为6家案外人出资。截止目前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办理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25个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使用资金1.1489亿元,除此之外该账户没有其他资金流转。本院调取的该账户六个月流水也显示该账户没有专项用途外资金流动,同时查明账户性质为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为专项担保基金,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单独考核,专门用于为国家专项基金项目中的社会资金项目提供担保。因此,本院冻结的涉案资金进入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时已经特定化,不属于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的货币资金,应当认定为政府担保专项基金。综上所述,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宁夏银行凤凰支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未取得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银行账户存款21361089.46元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王正栋

审判员 王丽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