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5 0:00:00

李彩玲、崔洋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老区。

被执行人崔洋洋,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与被执行人崔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崔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李彩玲510.0636万元。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崔洋洋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崔洋洋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崔洋洋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三法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崔洋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洋洋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3、2016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崔洋洋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崔洋洋限制高消费。4、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权益。5、2018年9月10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崔洋洋拘留决定书,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市公安局送达对被执行人崔洋洋采取临控措施的函。6、2018年9月21日赴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股权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崔洋洋在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60%),以及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崔洋洋在义马市通瑞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股权(40%)。7、2018年9月6日赴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洛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土地、房产信息,经���询,崔洋洋名下位于城关会盟路南侧面积为132.4m2的房产,房产证号渑房权证字第私207**号已经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查封在先,2018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崔洋洋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经调查渑池法院,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房产评估以及处置后变现价值较低,且无法找到崔洋洋本人,房子经多次转卖和出租,拍卖处理可能异议较大,目前暂时不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洋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上述执行活动,本院已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均没有成功。2018年10月29日,分别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查询李彩玲名下电话卡信息,经查询,李彩玲名下在上述公司均无开卡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将终本约谈笔录按照邮寄送达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崔洋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一直未与本院联系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崔洋洋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崔洋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