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3 0:00:00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叶玉江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满,系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叶玉江,男,汉族,1946年12月5日生,农民,现住洮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叶玉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洮北区东风乡长利村四社(村村通西侧)占地287.00平方米(地类为旱地,规划为一般农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叶玉江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对非法占用287.00平方米的旱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28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