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申请执行人史玉智与被执行人谢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玉智,男,汉族,生于1953年09月04日,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贾塘乡马营行政村马营自然村。

被执行人:谢宗全,男,汉族,生于1962年06月17日,大学文化,退休教师,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老城区大巷子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史玉智与被执行人谢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5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谢宗全支付申请执行人史玉智砖款590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78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宗全系海原县教育体育局退休教师,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宗全的工资收入61265元(履行款59004元,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786元)。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彦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