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周占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五河县龙河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69049516F。

法定代表人郭冲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康,该局法规科负责人。

被执行人周占报,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认为
关于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周占报环保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占报在中国工商银行1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周占报已缴纳全部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占报在中国工商银行1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