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31 0:00:00

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与郑开陆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政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浩志,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郑开陆,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审理经过
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与郑开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81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开陆负有向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50000.00元,滞纳金50000.00,合计100000.00元的义务,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开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滞纳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登奉

审判员  侯 倩

审判员  李兴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