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代代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明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陈年壮,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海逸阁2006房。
被执行人:广州代代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第二工业区内。
被执行人:高明,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陈年壮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2018)粤0113执异3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番禺法院查明:2018年2月1日,番禺法院作出(2016)粤0113执355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一、竞买人陈年壮缴纳的拍卖保证金400000元不予退还;二、以原起拍价4804000元为起拍价及网拍要求重新拍卖高明名下持有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1201000股)。
随后,陈年壮不服3557号决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2018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番禺法院在未对陈年壮就拍卖行为提出的异议申请立案审查的情况下,即作出3557号之一决定书,程序违法,可能损害陈年壮的合法权益,故作出(2018)粤01执复171号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执3557号之一执行决定。
番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在本案中,番禺法院的标的拍卖公告已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并不存在瑕疵说明或严重不实,没有造成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因此,陈年壮请求番禺法院撤销拍卖行为效力并退还拍卖保证金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番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陈年壮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
陈年壮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按照番禺法院公告,该院于2017年11月16日10时至2017年11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番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1201000股”,标的概况:拍卖起拍价“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代代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双方协商,同意以每股5元拍卖”。按照番禺法院上述公告表述,本人认为番禺法院拍卖的是上市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1201000股(股票号H01551可自由买卖)。本人于是以480.4万元竞到上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1201000股。但拍卖成交后,番禺法院告知本人标的交接事项应咨询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咨询该司得知上述拍卖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1201000股其实均是该司的普通股权,而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H01551号可流通普通股票,而且还是冻结期内的股权(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在香港上市而股权冻结1年)。全国网络司法拍卖的京东网、淘宝网、公拍网,没有一家把不可以在证券市场可流通的股权称之为普通股票,标的名称明确区分股权、股金、股票、法人股、限制流通股之分。不采用第三方评估对标的名称和价值认定,而采用在没有市场交易参考价为依据的由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定价,更引导误解。番禺法院上述拍卖公告明确说明拍卖标的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1201000股。番禺法院上述拍卖公告更没有公告拍卖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201000股的权利凭证,而只是在公告中显示一家上市流通股票公司冠冕堂皇的广告门面。而且拍卖的标的是已被证券部门冻结的股权,但番禺法院对该股权权利瑕疵也未予以明确说明。所以,番禺法院上述拍卖公告程序是有瑕疵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拍卖保留价应该由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或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而不能由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作价,故上述标的拍卖起拍价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作价是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人之所以参加上述拍卖的竞买,是基于对番禺法院公告拍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1201000股上市公司股票利益的信赖和期待,但番禺法院对上述均未进行明确说明,使本人产生重大误解,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因重大误解竞买上述普通股票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请求撤销番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效力并退还本人已缴纳拍卖保证金400000元。
对番禺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案中,番禺法院的标的拍卖公告并不存在瑕疵说明或严重失实而造成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拍卖程序合法,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可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故番禺法院裁定驳回陈年壮要求撤销拍卖行为效力并退还拍卖保证金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年壮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执异32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璟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