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执他4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
负责人:石玉才,行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鼎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鼎昊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双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禾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与北京金鼎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鼎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禾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亦有以北京禾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5925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葛永江
审 判 员 王 峰
审 判 员 杨 林
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张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