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鹏。
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朱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