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6/2 0:00:00

徐拥军与徐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徐拥军与徐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徐拥军。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徐畅。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徐拥军与被执行人徐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畅应给付徐拥军肉款153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元。执行费13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徐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且徐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拥军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畅采取失信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畅采取限消措施,申请执行人徐拥军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君 行
审判员      夏 方
审判员      强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