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亚涛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柳亚涛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5150号
被执行人柳亚涛。
关于柳亚涛罚金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柳亚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柳亚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柳亚涛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柳亚涛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并扣划2200元,已于5月28日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柳亚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柳亚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马世平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