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6/1 0:00:00

申请执行人陈得金与被执行人赵成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得金与被执行人赵成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陈得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赵成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得金与被执行人赵成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4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等费用共计21138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217元,以上共计21276元。2020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现该案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方
审判员      强 斌
审判员      严 君 行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余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