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君王凤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李雅君王凤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5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雅君。
被执行人:王凤微。
申请执行人李雅君与王凤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5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雅君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凤微给付申请人李雅君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7元,以上共计201307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凤微以法院邮寄方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王凤微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凤微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证券信息、无理财产品,无股权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王凤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王凤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13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凤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307元,尚有201307元未能执行;
7.2020年5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凤微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景 长
审判员 李 庆 玉
审判员 宣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亚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