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荐勋等执行裁定书
裴荐勋等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7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裴荐勋。
被执行人石芳。
申请执行人裴荐勋与被执行人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芳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裴荐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芳给付裴荐勋借款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石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石芳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石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裴荐勋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滕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