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马生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马生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0715T(1-1)。
负责人:胡文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生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生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生元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342597.23元。因被执行人马生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20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生元承担执行费50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生元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生元下落不明。本院已对马生元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生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马生元尚欠申请人342597.2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毅
审判员 桑成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