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3 0:00:00

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0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广安路。

法定代表人:程北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SATA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恩韦斯特海姆市多莫塔尔大街**

代表人:约尔格·戈特林,该公司出口主管。

代表人:马丁·曼高德,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温州诺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西仁宕村

法定代表人:胡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萨塔公司)、原审被告温州诺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16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8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萨塔公司对特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萨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特一公司未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案外人程英杰委托案外人广州崴塔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塔公司)制造,程英杰已从特一公司离职,程英杰并非职务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并未标注“莎嗒SATTAN”注册商标,而是标注“SATTAN”,该“SATTAN”标识与特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不能指向特一公司。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英杰询问调查笔录等能够证明是程英杰自行委托崴塔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崴塔公司负责人余祖来询问调查笔录也能印证是程英杰委托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基于前述调查,行政机关认定程英杰委托崴塔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从而对程英杰作出处罚。(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3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售后维修电话188××××0271是崴塔公司的电话,进一步证明特一公司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萨塔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诺宜公司述称,被诉侵权产品系诺宜公司向程英杰购买,不清楚程英杰与特一公司之间的关系。

萨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126日立案受理。萨塔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萨塔公司专利号为ZL0280××××.6的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其模具并就此次涉诉的侵权行为公开在《汽车维护与修理》和《温州都市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萨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萨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萨塔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权仍处于有效期内。经调查发现,诺宜公司大量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特一公司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萨塔公司于200212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105日,专利号为ZL0280××××.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一种涂料喷枪,具有可通过一个螺旋楔连接机构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枪体和一个材料供应装置,其中所述螺旋楔连接机构包括一个设置在材料供应装置一个基本上为中空圆柱形连接件的圆周上的螺旋楔元件,和一个位于枪体上的相应的对应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楔元件具有一个槽隙部,并在所述连接件的大半个圆周上延伸,并且所述对应元件设置在位于枪体的接收孔上方的一单侧突起上;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是从连接件突出的楔形轮廓形式,并且对应部件是设置于突起内侧上的楔形沟槽形式;3.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和对应元件分别只是相应的外螺纹和内螺纹的一圈的一部分的形式;4.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连接件包含一个用于在接收孔中侧向引导的导向区域;5.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包含一个与对应部件的相应对应表面接触的连续倾斜的上部楔面;6.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具有一个三角形或梯形轮廓;7.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在连接件上设置一个附加安装螺纹;8.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孔包含一个与连接件的密封表面接触的对应表面;9.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枪体上的突起的宽度小于螺旋楔元件的起点与末端之间的槽隙部;10.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2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材料供应装置由一个涂料容器构成;11.用于一种涂料喷枪的材料供应装置的连接件,包含一个可与涂料喷枪的枪体上的相应的对应元件接合的螺旋楔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楔元件包含一个槽隙部,并在所述连接件的连接区域的大半个圆周上延伸;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用于在枪体的接收孔中侧向引导的导向区域;13.根据权利要求1112所述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形成为一个向外突出的楔形轮廓;14.根据权利要求1112所述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形成为一个外螺纹的一部分圈;15.根据权利要求1112所述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具有三角形或梯形轮廓;16.根据权利要求1112所述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附加安装螺纹;17.用于一种涂料喷枪的涂料容器,包括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1-16之一所述的连接件;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涂料容器,其特征在于,连接件与涂料容器牢固连接;19.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涂料容器,其特征在于,连接件与涂料容器形成一整体。

2018629日,萨塔公司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信代理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711日,康信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磊在公证员和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360浏览器地址输入栏中输入网址WWW.JD.COM,并在出现的网页中搜索“诺宜4000”,之后登录该网站,打开“NUOELE手动油漆喷枪喷漆枪1000B上壶面漆高雾化汽车钣金油”的产品链接,并对网店“诺宜电气电工专营店”的“证照信息”进行查看,并购买相关产品。整个过程均有截图并打印。2018713日,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以及王小磊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外观标识为“皇城国际”的楼下,由王小磊收取了自称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交的物品。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开包后封存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对快递物品以及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并打印。2018720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小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360浏览器顶部地址栏输入“京东”,选择“http//www.jd.com”点击进入,之后登录该网站,查看“我的订单”,点击“NUOELE手动油漆喷枪喷漆枪1000B上壶面漆高雾化汽车钣金油漆喷枪锻造红色”后方的“订单详情”,并进行“确认收货”,以上过程均有截图并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96号公证书。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以及产品喷枪枪体手柄中可见“SATTAN”字样。

2016330日,广州伟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立代理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伟立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伟胜一同到达位于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的“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The29thChinaInternationalHardwareFair第十三届中国焊接博览会”现场,在“观众领证处”从工作人员处领取了一份《参观指南》并购买了一本《参展商名录》。随后冯伟胜到达“6.2H”展馆内标有“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6C131”字样的展位,在该展位获取宣传册一份、名片一张,并购买了相关产品以及手写字条一张。上述过程均有拍照和打印。为此,该处出具(2016)沪东证经字第4691号公证书。

2017815日,萨塔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伟立代理公司委派人员冯胜伟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店铺“euncheng”,点击“原装SATTAN4OOOB喷枪1000B上壶面漆高雾化汽车钣金萨塔王喷漆枪”后点击该网页“收藏宝贝”。上述整个过程均有截图和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5187号公证书。

2017815日,萨塔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伟立代理公司委派人员冯胜伟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店铺“euncheng”,点击“原装SATTAN5OOOB喷枪4000B上壶面漆高雾化汽车钣金萨塔王喷漆枪”后点击该网页“收藏宝贝”。上述整个过程均有截图和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5188号公证书。

2017815日,萨塔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伟立代理公司的委派人员冯胜伟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保证该电脑清洁的情况下,打开该计算机的浏览器并在地址栏输入“http://teautotools2.taobao.com/?spm=alzob.7.0.0.31be8bd1D4fN8i”,进入该页面,点击该网页中“店铺:莎嗒气动工具”,对相关产品按照销量排序后,点击“原装SATTAN4000B喷枪1000B上壶面漆高雾化汽车钣金萨塔王喷漆枪”,并购买该产品2件,并完成支付。上述整个过程均有截图和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5189号公证书。

2017815日,萨塔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818日,一位快递人员将快递单号为“227728883420”的包裹送至该处。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伟立代理公司的委派人员冯伟胜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开包裹,公证员对该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冯伟胜取走部分产品后,剩余物品由公证员予以封存交由冯伟胜保管。上述整个过程均有拍照和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5190号公证书。

20171010日,萨塔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伟立代理公司的委派人员冯胜伟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并输入账号“hongyifung”以及密码,进行登录。查看订单号为“45650361859534200”项下的“订单详情”并点击“查看物流”。上述整个过程均有截图和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5191号公证书。

20181019日,康信代理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康信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磊在公证员和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IE浏览器地址输入栏中输入“jingdong”,点击“京东JD.COM官网多快好省只为品质生活官网”,之后登录该网页,查看“我的订单”,并查看“诺宜电器电工专营店”的相关信息以及聊天内容。以上过程均有截图并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3号公证书。

20178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英杰就侵犯商标专用权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笔录中程英杰表示其是特一公司的员工,于20123月进入特一公司负责外包装设计工作。

201792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英杰就侵犯商标专用权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笔录中程英杰表示其开设的网店地址与特一公司地址一致,且特一公司是由其哥哥投资开设,因此未收取程英杰的租金。

20171016日,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英杰就侵犯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崴塔公司的员工余祖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该笔录显示,程英杰与崴塔公司之间曾存在贸易往来,往来的产品上喷有JET4000BRPJET1000BRP字样。余祖来称其喷涂上述商标是应程英杰的要求。

20181011日,康信代理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康信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磊在公证员和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IE浏览器地址输入栏中输入“baidu”,点击“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官网”,搜索“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程英杰”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首页”,点击“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汽车喷枪系列油水分离器抛光器”进入相关页面,之后点击“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新闻动态”以及“企业介绍-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进入相关页面,最后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相关页面。以上过程均有截图并打印。为此,该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0号公证书。

20171126日,特一公司出具《关于程英杰辞退通知》,该通知显示特一公司与程英杰已解除雇佣合同。

2018820日,特一公司将注册号为17069342号的“莎嗒SATTAN”商标转让给程英杰。

201972日,程英杰向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程英杰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入网址为teautotools2.taobao.com对应的网页“首页-DEVILLEBS喷涂设备-淘宝网”,之后点击“千牛卖家中心”进入“千牛卖家工作平台”,对该网店的支付宝绑定情况和个人交易信息进行查看,上述过程均有截图和打印,为此该处出具(2019)浙南证内字第5247号公证书。

京东网店“诺宜电气电工专营店”的实际经营主体是诺宜公司,特一公司在其宣传册中标明其淘宝网址为:teautotools2.taobao.com

诺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气动液压设备、电力金具、电子产品、家具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高低压电气及配件、变压器、断路器、电线电缆、汽车配件、墙壁开关、节能设备、环保设备、安防设备、金属材料、塑料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五金配件、劳保用品、气动工具、油漆喷枪、喷枪配件生产、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原审另查明,萨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维权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萨塔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现处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如构成侵权,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萨塔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经比对,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全部重现并且一一对应,二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萨塔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诺宜公司未经萨塔公司许可,擅自在京东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萨塔公司要求诺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萨塔公司主张诺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特一公司,原审法院认为,诺宜公司的销售人员称其产品来自于程英杰,而程英杰是特一公司的员工,虽然特一公司出具了其自行制作的针对程英杰的开除通知,但是程英杰的工作地点与特一公司所在地完全一致,且2018711日下单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中明确显示有特一公司2018820日之前享有的第17069342号的“莎嗒SATTAN”注册商标,鉴于程英杰与特一公司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的特一公司所有的商标信息,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特一公司,特一公司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诺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特一公司,因此诺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萨塔公司也未举证诺宜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审法院对萨塔公司要求诺宜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特一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特一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特一公司是否存在许诺销售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萨塔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特一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虽然萨塔公司提交了部分2016年、2017年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用于证明特一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但萨塔公司从诺宜公司公证获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时间为2018年,因此,2016年、2017年的公证内容并不能证明特一公司在萨塔公司获得被诉侵权产品之后存在许诺销售行为,至于特一公司在获得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之前的侵权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本案不再分析。至于萨塔公司要求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针对侵权行为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萨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因此,萨塔公司的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萨塔公司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请,萨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特一公司处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原审法院对萨塔公司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萨塔公司无法证明特一公司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且萨塔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特一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可保护期限、特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萨塔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特一公司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诺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萨塔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特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萨塔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三、特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括萨塔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驳回萨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萨塔公司负担7930元,特一公司负担10370元。

本院二审期间,特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诺宜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拟证明诺宜公司京东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特一公司生产销售;证据2,戴维比斯喷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是崴塔公司的余姓人员;证据3,(2016)沪东证经字第8371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特一公司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特一公司生产。萨塔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证据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诺宜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证据1实为诺宜公司的意见陈述,且诺宜公司二审当庭陈述称其《说明》中内容是听程英杰说的,缺乏客观性;证据2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3中的产品系另案被诉侵权产品,且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不同,不能得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特一公司生产的结论。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特一公司是否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第一,诺宜公司的客服称被诉侵权产品是特一公司制造,二审中特一公司、诺宜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诺宜公司上述陈述。第二,被诉侵权产品标有与特一公司当时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油漆喷枪、喷枪配件等的生产、销售。第三,虽然特一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是程英杰委托崴塔公司制造,与特一公司无关,但程英杰是特一公司员工,并且根据诺宜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诺宜公司向程英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78月左右,特一公司提交的其自行制作于20171126日与程英杰解除雇佣合同的《关于程英杰辞退通知》亦不能证明诺宜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程英杰不是特一公司员工。特一公司提交的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所涉案件中的产品则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相同。第四,程英杰所称的其用于经营的淘宝网站“teautotools2.taobao.com”与特一公司的淘宝店铺网站相同,且程英杰称其在淘宝网站开店经过特一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程英建同意,程英杰与程英建还有亲戚关系。综合上述事实,特一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是程英杰的个人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特一公司制造销售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特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鸿哲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