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11/11 0:00:00

王海鹏与冯万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王海鹏与冯万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10180

申请执行人:王海鹏,男,1988072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冯万军,男,19680630日出生,原住新疆沙湾县,现去向不明。

申请执行人王海鹏与被执行人冯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10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鹏于20209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251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927日,向被执行人冯万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万军未实际履行;

22020928日、1019日、1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万军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冯万军大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只有少量未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冻结,无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201015日,本院通过走访等形式调查被执行人冯万军下落,未寻找到被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海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王海鹏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万军下落及财产线索;

42020119日,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冯万军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1110日,本院在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万军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冯万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海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鹏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万军任何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9251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海鹏如发现被执行人冯万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伟林

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