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执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北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县花园办事处曹庄居委会马庄村。
关于樊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21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依法冻结银行卡及微信共计8张。
2.已查明张某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已查明张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41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有继续向申执行人樊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 峰
审判员 王东华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