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波与周兵、邓中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某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某0103执34号
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15团5连****,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和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某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某01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0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2020年3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20年3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2020年4月1日,查询被执行周某、邓某某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2020年7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8、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做基层组织调查,发现无可提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某0103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李川生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