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10/19 0:00:00

孟建波与周兵、邓中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孟建波与周兵、邓中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某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010334

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16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155****,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和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某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某01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于2020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1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0114日,对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2020330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20331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202041日,查询被执行周某、邓某某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2020724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09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8202092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做基层组织调查,发现无可提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010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李川生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