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3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
李某申请执行田某运输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37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根据已生效的(2020)陕063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支付运费6537元。
202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立案,同日受理该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某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某邮寄送达(2020)陕0632执51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田某限期向申请执行李某支付运费653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1月2日和11月23日经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田某银行、工商、车管、互联网金融、证券、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田某银行无存款、有车辆、无工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延安市中方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陵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田某未缴纳公积金。经向被执行人田某父亲及同村村民调查,其在外经营油罐车,很少与家里人联系,在沟西村无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针对被执行人田某的财产状况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0年12月2日进行了约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李某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某的可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田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执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延伦
审判员 冯 霞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耿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