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9/27 0:00:00

韩坤、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韩坤、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24624

申请执行人:韩坤,男,1979912日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韩坤与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24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坤于20207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51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银行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址,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韩坤,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坤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6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占富

审判员  车振勇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