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福德申请宣告程换秀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郑福德申请宣告程换秀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203民特1号
申请人:郑福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春。
被申请人:程换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春。
申请人郑福德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换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福德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程换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郑福德为程换秀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郑福德与被申请人程换秀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程换秀自脑瘫后生活便不能自理,无行为能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程换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郑福德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换秀。被申请人程换秀自2016年3月脑梗,并出现不能言语、不能行走,认知功能减退,现其基本不认识家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申请人郑福德为被申请人程换秀的丈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育有一子郑晓春及一女郑景春。被申请人所在茶叶坞社区证明其右偏瘫不能说话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已有四年。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郑福德申请对被申请人程换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医学鉴定。2020年9月10日,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2020)精鉴字第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程换秀: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换秀经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程换秀的代理人郑晓春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申请人郑福德作为程换秀的配偶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于申请人郑福德申请宣告程换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现对程换秀有监护资格的人均表示由申请人郑福德作为程换秀的监护人,且按法律规定郑福德对程换秀有监护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程换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郑福德为被申请人程换秀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同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