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申请确定张某2监护人案
张某1申请确定张某2监护人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特2号
申请人:张某1。
申请人张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称,申请人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登记结婚,张某2于2018年至今生病瘫痪在床,无法明确表达意愿,经鉴定张某2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确定张某1为张某2的监护人,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张某2。
张某1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张某3,长女张某4,无其他子女。张某2的父亲在张某2年幼时已经去世,张某2的母亲李某已去世十余年。现张某2与张某1一起共同生活。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某2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2诊断为×,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某1支付鉴定费6450元。(2021)京0113民特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张某2的子女张某3、张某4均同意张某1作为张某2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张某2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张某2的配偶张某1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同时张某2的子女亦表示同意张某1担任监护人,故本院按照最有利于张某2的原则指定张某1作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张某1为张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晓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