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韩铁寨、韩雪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韩铁寨、韩雪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0103民特36号
申请人:韩铁寨。
被申请人:韩雪莲。
申请人韩铁寨申请认定韩雪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韩铁寨称,2020年4月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韩雪莲的残疾人证评定智力等级为叁级,大脑有时清楚有时糊涂需要人看管,在有人指导下可以做简单家务。现为对其尽照顾义务,申请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韩铁寨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韩雪莲。其二人父母韩发昌、王遂已离世。韩雪莲现为离异状态,无婚生子女。被申请人韩雪莲目前尚有姐姐三人,庭审中其妹韩雪花表示申请人韩铁寨本案诉讼请求系经姐弟商议后作出。2022年6月29日,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出具精卫司鉴字(2022)第0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韩雪莲的鉴定意见为:精神状态: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雪莲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雪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韩铁寨为韩雪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勇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