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林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姚林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姚林海。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路122号南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原审原告姚林海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鲁162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定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张花枝
审 判 员 高 军
审 判 员 张荣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菲
书 记 员 车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