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月、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5民监4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新月。
原审被告: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环泉子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88485276T。
诉讼代表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李西玲,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光立。
原审原告王新月因与原审被告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光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1325民再36号民事裁定书,向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民监〔2022〕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刘飞鸿
审 判 员 杜 屏
审 判 员 麻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