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31 0:00:00

马某、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马某、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14民特9号


  申请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佟洋(实习),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宇昂、石柏秋,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卫东与被申请人张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卫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佟洋,被申请人张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宇昂、石柏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张健对刘某某新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马卫东为刘可新的唯一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刘可新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可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同时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2021)辽0904民特20号判决宣告刘可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可新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只正常存续半年,双方无婚生子女,被申请人刚过30岁,还有漫长的人生要度过,但刘可新已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很难兼顾生活琐碎及照料刘可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不利于刘可新日后的康复。申请人作为刘可新的母亲,被被申请人多次施暴,导致申请人骨折入院,加上此次事故被申请人负主要责任,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易怒有暴力倾向,日后漫长的照料病人和生活的压力容易导致被申请人将气撒在刘可新身上,从而侵害刘可新的合法权益,使刘可新出于危困状态。相反,申请人系刘可新的母亲,已经退休有大量的时间可以陪伴刘可新,利于刘可新病情的康复,即便无法康复,申请人悉心照料也可以使刘可新有尊严的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环境中生活。请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站在一个母亲的角度去思考,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张健辩称:一、被监护人刘可新与被申请人张健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可新被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28条规定,申请人作为刘可新的配偶,是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申请人马卫东作为刘可新的母亲,是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顺位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二、被申请人与刘可新夫妻感情和睦稳定,刘可新刚过三十岁,还有漫长的人生要度过,申请人马卫东年岁已大,退休金每个月近2000元左右,自身患有XXX,平时照顾自己都很艰难拮据,亦无法为刘可新提供长期周全的照顾,并且申请人现已结交了男友,与男友共同居住,其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环境上存在不便之处。与此同时,申请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施暴。申请人骨折是自己摔的,申请人控诉被申请人易怒、有暴力倾向,属于主观臆断,主张被申请人会侵害刘可新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危困状态是毫无根据的。相反,申请人的情绪长期不稳定,多次要对被申请人及其父母实施暴力行为。为此,被申请人多次找警察调解。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实际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居住环境、精神状态均不适宜照顾被监护人刘可新。与此相对,被申请人正值壮年,身体状况健康,有较好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长期照顾刘可新。三、被申请人积极全面的履行了监护职责,不存在损害刘可新合法权益的行为。刘可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申请人及其父母对刘可新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三人轮班交替看护刘可新,自2021年1月22日起到2022年3月1日止,申请人马卫东及其男友也搬到了张健的家中,与张健一家人共同居住,申请人及其男友住在张健家中主卧,被申请人及其父母蜗居于家中次卧的榻榻米,被申请人基于对刘可新有利的角度思考,接受了申请人的借住行为,并为申请人和其男友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据此可知,被申请人积极全面地履行了监护职责,并尽到了一个丈夫、女婿应尽的义务。在法律上,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在生活情感上,夫妻才是陪伴彼此长久走下去的唯一。综上,被申请人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全面履行了监护职责,积极保护了刘可新的人身合法权益。马卫东作为后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其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监护资格,并变更其为刘可新监护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刘可新的配偶,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精力能力照顾及保护刘可新,为了更好地维护刘可新的利益,从长期稳定更好的照顾刘可新的角度出发,应由被申请人张健担任监护人更为适宜,请求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作为刘可新的至亲,应真诚沟通化解误解和矛盾,真正的为刘可新着想,为刘可新病情的康复正常的生活提供保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系刘可新的母亲。被申请人系刘可新的配偶,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刘可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7月2日,申请人马卫东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可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辽0904民特20号民事判决,宣告刘可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张健对刘可新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马卫东为刘可新的唯一监护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从民法典有关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确立监护人应首先考虑哪一方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更为有利。就本案来说,至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止,刘可新与被申请人张健结婚仅半年时间,双方没有婚生子女。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其亲属一直在医院照顾、看护刘可新。在刘可新出院后,申请人甚至搬到刘可新与张健的家中,全程照顾刘可新的治疗及生活。在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健因忙于工作,对刘可新照顾较少。在刘可新回家治疗、生活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健及其父亲等亲属关系紧张,经常发生口角、撕打,多次报警。后经相关部门多次介入,2022年3月10日,刘可新被申请接回自家居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也未能前去探望和照顾。从哪一方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更有利的角度来说,显然,申请人作为母亲,对被监护人刘可新的关爱更加无私,考虑功利因素更少,对其照顾也更周到、细致。相反,被申请人与刘可新结婚时间较短,夫妻感情难谓深厚,且本身需要工作,很难全身心对被监护人刘可新履行保护、照顾之监护责任。刘可新因外伤导致无意识,如果委托他人照顾,则难以保证刘可新的人格尊严受到应有的尊重。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申请人马卫东作为刘可新的监护人对刘可新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张健对刘可新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申请人马卫东为刘可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永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