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王家伦,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何亚飞,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程君,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峰、罗琦,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奇。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徐庆三,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王家伦因与被申请人程君、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庆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家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玲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秦冬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碧君
书 记 员 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