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13 0:00:00

上海恒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临沂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沪01民终4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包万祥,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往东100米前岗头14巷6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依琳,上海国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恒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恒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恒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恒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韩朝炜

员 潘俊秀

员 范德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