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刑更89号
罪犯吴斌,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了(2020)辽021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2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斌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某、同犯证人王某、张某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吴斌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允 志
审判员 刘 晓 强
审判员 杨 向 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睿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