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刑更1036号
罪犯岩三章,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2020年3月31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三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三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三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三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廖锦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苏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