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刑更1084号
罪犯朱黎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黎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廖锦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苏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