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娇,广东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宗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雅社区宝民一路上川路口福城前海新纪元嘉洲商务中心3栋B座2103。
法定代表人:周晓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博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宗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绅贸易公司)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作出的(2021)粤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博纳技术公司以其已与宗绅贸易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博纳技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博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博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磊
审 判 员 周平
审 判 员 郭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靳毅
书 记 员 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