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万达写字楼JI-2007。
法定代表人:徐正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特斯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荫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文杲,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特斯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南固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黄中华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梦琳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