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万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尼木格尔,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新疆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谷玉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疆万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本院作出的(2020)新280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万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巴人社监理申字(2021)第01号行政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1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胡建杰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