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13 0:00:00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金光亿达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2)鲁0811执41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范留照,局长。

被执行人:济宁金光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静,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1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宁金光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已自动缴纳罚款1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