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32号。
负责人:徐朝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专业汽修美容店。
经营者:陈依,女,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益赫交处罚决定(202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益赫交处罚决定(202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锋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罗世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熊黛馨
书 记 员 夏庆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