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负责人:梁成立。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山丹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竹田村科甲组。
法定代表人:杨兰迪。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环安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环安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锋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罗世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熊黛馨
书 记 员 夏庆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