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益阳高新区迎宾路555号。
负责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越,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小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标准厂房A14栋。
法定代表人:周元实。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人社监决字(2021)5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人社监决字(2021)5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锋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罗世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熊黛馨
书 记 员 夏庆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