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17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士武。
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琴。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状况司法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华兴
审判员 于晓波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