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益阳大道东188号。
负责人:向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佑球,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曾用名益阳市山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海洋城A-7-210/A-3-211。
法定代表人:谢菊秀。
原法定代表人:万雅清。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赫人社监处字[2021]24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赫人社监处字[2021]24号行政处理决定,即被执行人益阳市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曾用名益阳市山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张娇(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902××××)支付工资2586元、向郑红(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703××××)支付工资2876元、向邓俊(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408××××)支付工资2947元、向杨杨(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701××××)支付工资3270元、向李佳(公民身份号码430902200310××××)支付工资1520元、向蔡卓含(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805××××)支付工资1306元,共计145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锋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罗世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万
书 记 员 张 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