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北票宾城乐道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2022)辽138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宾城乐道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凉水河乡凉水河村。

被执行人: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乡宝锦线北。

法定代表人:白广吾。

申请执行人北票宾城乐道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辽1381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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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秀复

审判员  姜晏鹏

审判员  徐明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廷